民商法论文_电力直接交易背景下《民法典》供用

来源:供用电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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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供电人的认定 (一)取得供电营业许可的发电企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作为配电主体的电网企业 二、电力直接交易背景下供用电合同
文章目录

一、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供电人的认定

(一)取得供电营业许可的发电企业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作为配电主体的电网企业

二、电力直接交易背景下供用电合同的性质反思

(一)供电的买卖性与服务性

(二)供用电合同的继续性

三、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一)用电人合理的订约要求

(二)供用电合同的成立

(三)供电人拒绝缔约的法律后果

四、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权利及其通知义务

(一)中止供电与中断供电

(二)中止供电的条件

(三)中止供电的属性

(四)中止供电与合同解除

五、结语

文章摘要:与传统供电模式有别,电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电网企业只是配电主体,不再参与电力买卖。《民法典》仍沿用供电人的称谓,在售电主体与配电主体分离时,供电人对应于配电主体。在传统的供电模式下,供用电合同本质上为特殊的买卖,但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用户向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情形,完整的电力买卖被拆分成售电和配电两个环节,供用电合同调整配电关系,体现出服务合同的属性。无论表现为买卖还是服务,供用电合同均系继续性合同。供电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在供电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约时,用电人有权要求供电人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并要求给付本身。当用电人逾期支付电费和违约金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时,供电人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中止供电,中止供电并非解除合同,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2.02.004

论文分类号:D923.6

文章来源:《供用电》 网址: http://www.gongyongdianbjb.cn/qikandaodu/2022/0318/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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